租赁合同僵局破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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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僵局,是司法实务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方法。但囿于该方法适用可行性关注不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困境局面,导致法官解释路径的逻辑不通与规制结果易生司法不公。为解决该问题,本文将对租赁合同僵局从内涵到成因上进行详细解构,对违约方解除权破解租赁合同僵局的不足进行详细论述,最后以减损规则的扩展适用,为租赁合同僵局破解提供指导意义。为分析前述问题本文将分成四部分组织论证:第一部分,从租赁合同僵局的内涵、成因及当下解决租赁合同僵局的紧迫性出发,对租赁合同僵局做出整体把握。关于租赁合同僵局的成因中,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租金或违约金这类属于金钱类型的债务,存在履行过程中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时缺乏立法的规定,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租赁合同囿于自身的特殊性,当承租人利益不能实现其必然倾向违约解除合同,如若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弥补情况下,出租人自然不愿意解除合同,因此形成了租赁合同僵局。第二部分,违约方解除权不足以破解租赁合同僵局。理论上违约方解除权自身就存在理论缺陷,其一,按照比较法的规定,面对继续性质的合同债务问题,通常情况下运用的是合同终止的规定,而不是合同解除的规定。当下为解决以租赁合同为代表的继续性合同僵局,采用合同解除的方法破解僵局势必对今后民法体系产生混乱。其二,德国法中以重大事由终止继续性债务的方法在现行民法体系下不具有可采性;实务中困境局面,法官解释路径张冠李戴、规制效果上易生司法不公。最后本文为进一步阐述违约方解除权的不足,运用了社会学理论进行辅助论证。第三部分,减损规则对租赁合同僵局的规制。孙良国教授曾提出了减损规则在应对该类僵局中适用的可行性问题:主要为减损规则适用与继续履行关系问题及减损规则的损失问题。首先,本文对该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其次,从法理上解构了减损规则扩展使用的法理逻辑;最后,从减损规则适用的可行性上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减损规则适用方法及基本原则。此类案件中当承租人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后,实务中法官判决承租人多支付3至6个月租金赔偿出租人。并扩展适用减损规则,让出租方重新招租。最终以承租人多支付的租金作为待租期损失补偿与减损规则中重新招租租金为替代利益对出租人予以补偿,寻求出租人的损失尽可能得到补偿而主动终止合同关系;承租人方面,违约后多支付的租金既赔偿了出租人,也避免了双方利益不均导致的租金或违约金履行不能,从整体上对租赁合同僵局进行把握。随后本文也对减损规则扩展适用正当性进行论证。最后论述了减损规则扩展适用中把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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