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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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算法、算力等关键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了飞速发展,从而使得处理和分析海量电子化数据不再成为难题。数据得以能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由此数据也逐渐成为数字经济中一项关键的生产要素。有鉴于此,我国政府近几年陆续出台了多个重磅的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文件,提出要完善并解决数据的确权、交易、开放和共享等关键性问题,培育和发展数据的要素市场,使数据要素发挥更大的价值。由于数据集合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为此关于企业数据权益私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由于企业数据涉及利益主体多元、财产属性不明等因素,明确企业数据的权属和建立企业数据的要素产权成为数据法学界“哥德巴赫猜想式”的难题。由于企业数据确权和保护路径的抉择等基本问题尚未在理论层面得到解决,国家立法层面尚未专门针对企业数据权益私法保护进行单独立法,而散落于《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仅为引致条款,无法搭建出一个完整的企业数据私法保护框架体系,从而产生头部企业数据集中和垄断的问题,并且引发了数据市场的无序竞争。第一部分,明确了采用了文献研究法、经济分析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企业数据私法保护路径的问题。综合多个文献的内容,从作为法学概念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剖析。其次叙述了国内数据市场的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并运用“公地悲剧”的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企业数据私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企业数据权规制目标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既有的民事权益保护路径能否对企业数据提供有效的保护。结合企业数据的本质,着重分析了适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保护企业数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需要新设企业数据权的保护路径来保护企业数据。第三部分,借鉴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制度理论,对构建企业数据权尝试进行了探索。经过研究,认为企业数据权的原始权利主体为企业等组织,确定企业数据权的权利主体应当遵循投入确权原则、分层确权原则和责任确权原则。企业数据权的客体即为企业数据,其应当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合法性、集合型、管理型、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企业数据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前者为保存、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后者包括为权利主体有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权能,例如拒绝访问、对抗非法调取和盗用、阻止破环等。企业数据权的限制有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限制两种。企业数据全公法层面的限制包括:1.“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权利限制和补偿机制;2.分级管理和限制特定类型企业数据的使用行为。企业数据权的私法层面限制包括:尊重在先权利和限制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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