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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基金目前在试点较早的城市形成了积聚发展态势,相较于成熟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我国股权基金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人对现有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概括总结:先以试点为主,国家发改委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试点地区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国际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理念,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贯彻适度监管的原则----采用备案制监管,目前逐渐向全国推开。
本文深刻分析了我国股权基金在监督管理中存在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手段缺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中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问题、监管过程不全面和不系统、对基金的管理规模没有限制、行业自律不严格等问题,并深刻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在现有缺乏上位法律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建立全覆盖和全流程的监管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的规定和要求,遵照适度监管的原则,对股权基金从出资人、管理人、中介人、登记人、托管人、监管人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加强全覆盖管理。对股权基金运作的全过程包括注册、银行托管、备案、运营和清算进行全面的管理,不留监管的空隙,进行全流程管理。本人认为该监管体系虽然存在制约因素,但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就能有效地实现对股权基金的全覆盖和全流程的监管,达到有效防范股权基金行业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