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规章下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路径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mesfor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风险在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慢慢聚集。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强调在司法裁判中一般以效率为基本理念,但一味追求金融交易的效率,容易忽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滋生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在2018年出台以后,我国金融业迎来了强监管的时代。在“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以下简称为“伟杰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监管”认定合同效力,并把金融监管规章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这一裁判思路在学界中引起广泛的争议。本文从当前金融监管规章的现状着手,整理相关案例,从学理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金融监管规章认定商事合同效力的衔接路径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民法典》的出台实施的背景下对适用金融监管规章的衔接路径进行优化。关于金融监管规章是否可以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问题,学界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但在我国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大部分法官对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持肯定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四种路径衔接适用金融监管规章认定商事合同效力,第一条路径是合同有效,但构成“法律或事实上的不能履行”,第二条路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第三条和第四条路径是衔接适用原《合同法》52条第4款、第5款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金融监管规章认定商事合同的效力衔接路径的困境分析主要是从底层逻辑的设计、公法对于私法的介入以及法律技术层面三个方面进行展开深入分析。我国商事法律规范近些年在不断的完善修订中,但商法解释学的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在商事审判中法官常常适用民法理念对其进行价值判断。此外,运用引致条款认定私法行为效力,需要以私人意思自治范围的清晰界定为前提,但私人意思自治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严重损害私人的意思自治。而原《合同法》52条作为典型的引致条款,本身也是存在识别的难题。在《民法典》153条中也沿用原《合同法》52条的立法思路进行规定,并明确提出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那么优化金融监管规章认定商事合同效力的问题也有必要在“民法典时代”进行深入分析。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已经进入了“强监管”的时代,但拘于司法的地位与功能,仍必须坚持金融司法特殊性的理念。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对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须兼顾“双重逻辑”,运用比例原则对“公序良俗条款”的内涵进行界定时,须在裁判文书中明晰裁量要素,综合考虑金融监管规章的规范对象、交易安全的保护、监管强度、社会影响等因素,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可以兼顾法官判案的灵活性,实现公正的判决。
其他文献
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第一次增加设立了辩护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该增设条文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有了显著提高,同时丰富了辩护制度的有关内容,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略显遗憾的是,修改的刑诉法仅以一款条文,宣示性规定了辩护律师拥有核实证据权,而关于该权利运行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翔实补充。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司法实
学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表明未来陪审制度的改革中心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解决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可以认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此次改革核心。但刑事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各自兼具对方属性。难以寻找一条清晰区分的界线。我国在
学位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面对股权共有的立法缺失,研究夫妻共有股权权能行使的前提就是股权共有内涵的厘清。股权共有实质是夫妻对股权份额及其所产生权能的共有,但因股权行使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平衡,股权共有在民法规则和公司法规则下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夫妻选定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性质解读也会影响共有股权的权能行使主体认定和内容限制,准共有物管理行为说契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和实践需求。司
学位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刑事案件占比超过八成,成为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选择”。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推动各司法机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制度合力以及确保法律准确适用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实践中,制度的权利品性却往往遭遇到“忽略”,被追诉人在具结书签署后反悔的
学位
通过实施不请自来,超出相对人预期的广告营销行为,经营者获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行为可称之为商业烦扰。成本低、收益高,导致商业烦扰在实践中频发。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生活安宁权、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亟需法律的规制。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烦扰的规制,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基于商业烦扰危害性分散的特质,个人诉讼制度与社会公益诉讼之间的不适配导致受害人不愿提起侵权之诉,这也是传统民商法规制
学位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以来,作为刑诉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各地落地实施起来。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重量刑轻程序的弊端,把最终的量刑结果作为衡量刑事诉讼公正与否的命脉,程序如何进行,犯罪嫌疑人权益是否得到合法保障在最终的量刑结果面前不足挂齿。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定罪与量刑二合一的程序模式,使得量刑在程序上依附定罪过程,而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量刑的非公开性导
学位
本文所指的审判指定管辖,是在情况特殊时变更法定管辖法院的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指定管辖实践纷繁复杂,并出现了诸多问题。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本文以此为主题,对审判指定管辖做出了明确的界分并进行比较法考察,梳理其实践现状进而发现问题、解释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基本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审判指定管辖的内涵进行了界
学位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不断冲击社会伦理底线,饱受舆论关注。一方面,该类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另一方面,特殊的犯罪背景、特殊的证据分布状况又使得案件的办理存在众多证据运用上的困惑,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于此同时,办理该类案件,既要防止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又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其陈述,以有效地打击犯罪。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一站式”询问机制在实践中的运
学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足于我国本土法治土壤,将我国传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化,顺应了司法实践对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求,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着力点。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仅有助于防范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还能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前提。但无论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还是上升立法后的实践情况来
学位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科技和电子商务而兴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在人们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购物模式在与其他传统消费模式竞争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利用低价将消费者从线下向线上引流。在这竞争过程中,形形色色的促销优惠活动,在给消费者带来低价与实惠的同时,也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消费者由此所获得的优惠的权利和利益,在淘宝、天猫平台在官方文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