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长制的法律化——制度机理与运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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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当下,法律化是推动制度稳定落实,实现长效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的顺利出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治理理念已然从国家政策转变为了环境法律,推动我国流域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基于应对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而创立的河长制,自设立之初,便与流域治理相契合,以党政协同为核心,创新了治污模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将河长制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明确要在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建构四级河长体系。河长制自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政策适度“改造”,为我国流域治理提供了有益路径。诚然,只有对制度本身深入梳理与考量,才能厘清核心要旨。以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作为政绩考核内容的河长制,缘起于地方实践,而后推行全国,那这一制度如何转化而来?还需进一步明晰转变理路。应从基本内涵和制度运行予以把握,厘析河长制的理论基础,清晰实质含义和运作逻辑,并对实然现况予以考察。通过文本和相关数据,剖析河长制的运行现状,明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困境。经过审视分析,得知在实践中因其所具有的“人治”样态、“非法治性”等弊端导致行政考核和问责监督不能有效实现,无以应对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治理实效不尽如意。为进一步促进河长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河长在河湖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有力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推进河长制的法律化已经适时而必须。从我国当前河长制法律化的进程来看,政策文本到法律化,再从法律化到实然运行,这一制度在早期政策施行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法律层面也得到了初步确认,但当前仍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进程较为缓慢,应进一步完善。从内在机理来看,作为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的河长制通过纵向压力传导链条,实质是行政治理,需转变为“法律治理”。此外,河湖治理是典型的跨界治理问题,应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本思路,解决流域治理碎片化。环境作为公共物品,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公地悲剧”“集体行动困境”,国家于2020年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多元共治的基本思路,希冀以多元主体参与克服单一治理困境,实现“共抓大保护”,建构河长制的理想运作,消解逻辑困局。河长制要成为一项长效性的制度,必然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治化,系统架构河长制的法律框架。河长制法律体系的建构,首先应转变治理理念,从部门区域分立转向流域综合治理,以实质参与破解形式整合,调动多主体参与。其次,在制度构建中,需法定河长制的机制运作,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统合规制,使之真正转变为法律治理,以应对多头治理的“无序化”。完善内外层级监督体系,打破仅依靠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机制,并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制度运行。最后,系统构筑河长制的支撑要素,建立流域综合治理机构,以强化公众参与辅助政府执法,提升公众在流域治理中的地位。通过明确多主体各自定位及协调框架,为多元参与流域治理提供路径,促进流域治理“善治”的实现,并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辐射到其他环境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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