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个人林权限制与退出之补偿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si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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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最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开始向社会公开并进行意见征求,这当中对森林补偿也即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地保护补偿也有所涉及,从规定当中可以看出森林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以及公益林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与乡村的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以及承包林地的林农权益关联十分密切。在保护地范围之内,对林权的影响主要包括了林地的征收所导致的林农林权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及通过划定公益林在不变更个人林权的情况下,对个人林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两种行为,同时这两种行为都当然的涉及到了补偿的问题,如何确定个人林权的限制与退出的补偿标准、对象等问题是影响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的关键。但在实践当中有关补偿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体林权改革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人与经营权人分离,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行林权不动产登记但许多产权问题仍然解决困难,在林地产权不明晰的复杂情况下,对于林地征收补偿以及公益林管护补偿的对象的规定也难以进行明晰与完善。在《森林法》当中对林地的征收抽象的规定为适用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缺少了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得林农所损失的利益并不能够获得相应对价的补偿,同样在公益林管护补偿当中,也存在着立法的缺失导致的地方在制定管护补偿的标准时,忽略了管护难度、管护水平、管护方式存在的不同种情况,没有将补偿标准的设定与管护行为进行有效的结合,仅仅只是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很难达到对管护公益林的林农的激励效果,极大的影响了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地资源的保护。从理论层面来看,管制性征收下的公正补偿的救济保障制度以及公共地役权理论对于我国个人林权限制与退出的补偿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公正补偿制度要求的是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情况下对林农进行完全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林农的私人利益。而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有利于确定公益林管护中的协商以及约定性,可以让林权人充分参与到整个过程当中,并且这一协商性还可以明确对林权人的补偿以及违约等的相关救济性规定,在较大程度上对公益林管护补偿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化的构建。最后本文从实证分析出发,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找出在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与域外成功经验对我国保护区内个人林权的限制与退出补偿的完善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思路,包括立法的完善以及管制性征收、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引入与架构等措施,以期可以对林地征收以及公益林管护的补偿方面的问题提供解决的途径,平衡林农生活水平与保护区生态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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