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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并决定加大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力度,这仅仅是个良好的开端,解决三农问题最主要的是要搞好其后续系统工程,本文运用法学知识,探讨“义务工”和“积累工”(后面简称两工)制度,解读农村问题。提出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力役制度考察,发现力役作为中国古代一个特殊“税种”一直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在力役征调和管理方面,建立了发达的法律规范制度。但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改革都还复在“黄宗羲定律”之中,一直到现在也没能彻底消除国家对农村劳动力的无偿使用的现象。故在两工的改革中应该在吸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第二部分以个案的形式,比较江苏和西藏两地两工使用情况,指出江苏针对两工建立了规范性的制度。由于本身的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两工”总体在法规的限定里运行,在现实的运做中法规制度发挥了作用。民众也加大了对政府的监督力度;西藏自1980年中央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后免征农业税,所以西藏农民总体上负担要轻于内地。虽然西藏没有任何法规对两工进行规范,使两工的使用和管理上充满随意性,但在免税的光环下问题不是很突出,但随着全国性的取消农业税,光环消失以后的制度欠缺所带来的问题会更加明显。比较农村和牧区两工使用方向的不同,指出两工使用中的混合使用、扩大使用、随意使用等问题。结合农民负担产生原因的理论,认为两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果,而这一体制表现在财政上则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财政得不到保证。 第三部分对涉及两工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对宪法中的劳动义务条款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宪法语境里劳动义务应该是一个权利性的义务。而不能把该条款分割理解为前半部分是劳动义务,后半部分则是纯粹道德标准层面的义务劳动。其次对新旧两部农业法进行考察,着重探讨新法中的“筹劳”制度,指出新农业法取消两工提法的合理性。第三考察了曾经作为两工管理制度“统帅”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通过分析具体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泛滥和膨胀的问题。指出行政机构出于部门主义的考虑,在行政法规的制定中僭越其职能权限,甚至直接修改已颁布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法规给农民设定了很多的义务。为了更好的了解两工制度的发展方向,也为了理解农业法中提出的“筹劳”制度,还选取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两个位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在中央和地方在不同视角下所制定文件的差异。通过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分析,认为我国在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缺乏良好的制度建构。鉴于各地不同的劳动力存在状况,以安徽为代表的省市在两工的改革中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规范性文件,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了很好的制度创新。我认为是今后立法的借鉴模式。 第四部分探讨两工的管理主体即村委会的地位和状态,指出在实践中两工真实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村委会,随着“一事一议”制度的全面建立,村委会的作用和地位将会更加突出。所以在对两工问题进行改革的时候,必须要对规制其管理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必要的关注和修改。通过分析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现实和制度上的问题,提出了法律修改的建议。同时认为“一事一议”的乡村治理模式借鉴了我国传统的宗族治理方式,在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农村进行治理的时候,政府应该在法律法规上对宗族治理给予一个务实的评价。 第五部分通过分析两工的主要投入方向即农村水利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结合公共物品理论,探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体系和财政体制中的弊端,指出政府应该修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大人大的预算监督力度,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解决在“一事一议”的乡村治理模式下,乡村公共物品更加紧缺的发展态势。否则无法彻底消除国家对农村劳动力的无偿使用的现象。 第六部分通过对我国农村劳动力现状的考察,指出我国在构建对农村劳动力新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即从两工制度到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管理劳动力的制度转变中,应该给予地方政府依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法规的权力,通过分析我国经济立法现状,结合立法权理论,认为应该借鉴公共经济责任的划分标准,以经济责任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