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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社会关系,从古至今婚姻关系的稳定健康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它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婚姻习俗、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缺陷以及公众对于婚姻登记制度法律意识淡泊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在我国仍然长期、普遍的存在,尤其在—些偏远山区表现更为严重。在我国立法上对于事实婚姻问题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经历了承认主义阶段、限制承认主义阶段、绝对不承认主义阶段、以及现阶段的相对不承认的阶段。现阶段相对不承认态度导致了事实婚姻问题越加严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事实婚姻问题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很多其他国家甚至比我国更为严重,但对于事实婚姻问题其他国家没有采取我国的消极漠视,反而都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不可能因为立法上的禁止而消失,这让我们的立法者不得不重新正视事实婚姻这个问题,借鉴国外对于事实婚姻相对成熟的立法态度,有限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达到法律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本文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引出问题,探讨事实婚姻的含义、效力的问题,在明确了事实婚姻的含义、法律特征和性质的基础上,对事实婚姻与其相近概念加以辨析。在分析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脉络,梳理了我国建国以来对于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解析现行法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对比事实婚姻的国外立法例,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给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提供借鉴。借助历史和国外立法的示范来论述对事实婚姻进行有限承认的必要性,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有限的承认事实婚姻,转变目前立法对于事实婚姻消极漠视的态度,给予事实婚姻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最后事实婚姻的完善提出笔者的一些立法构想,为今后立法改善提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