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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各国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随着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许多国家必然选择其他手段保护本国贸易。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外贸易出口额逐渐增大,中国实际上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为摆脱这种地位,除了加强国内的立法,也应对各国的反倾销法予以研究,增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胜诉的机会。在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发达国家以欧盟和美国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法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对两部反倾销法实体、程序上的对比分析,探求其异同,寻找中国企业应对其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对欧盟与美国反倾销法进行概述。 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法从产生至今,均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适时修改自身的反倾销法,以便和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条约相适应。同时,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机构也日趋完善和健全,不同机构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第二章主要是对欧盟与美国反倾销实体法进行比较。 本章从倾销的认定和损害的确定两个方面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法进行了比较。欧盟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倾销时往往以替代国价格计算,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密度极高,具有无可比拟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加之在动力、原材料等方面的价格优势,任何国家充当中国的替代国都必将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在损害确定方面,美国对“实质性损害”所下的定义相对于欧盟而言,这种概念很模糊,容易确定损害的成立。 第三章对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程序法进行比较。 本章从申诉与立案、调查、反倾销初裁、反倾销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查等六个方面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程序法进行了比较。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程序法,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实践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但又各有其特点。具体区别是: 一、反倾销调查机关设置形式不同,欧盟反倾销机构采用的是垂直型,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