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中财产混同的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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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的关键在于财产独立,而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便岌岌可危,此时,就要考虑是否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如何认定财产混同,便成为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但是,纵观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与研究,都未给予财产混同这一实质因素足够的重视。我国也未形成统一的财产混同认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当下财产混同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研究,发现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寻找解决思路。财产混同体现的是法的衡平价值,是对失衡法律制度的事后矫正,也是对当前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约束和对公司人格独立的有益补充。财产混同在公司人格否认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公司人格否认的主要依据,也是适用该制度的关键因素。学界对于财产混同构成要件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认知,即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亦或者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主观滥用说虽然符合立法的条文规定,但是却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分配给了债权人;客观滥用说似乎更符合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选取128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财产混同司法认定中可能存在对构成要件认识不一、认定思路模糊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系列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小微公司众多,更易发生财产混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权力架构简单,缺少约束机制,也就极易发生混同。另外还发现,法院的认定理由多集中在对财产混同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其中,结果要件的重要性更容易被法院忽略;行为要件表现形式较为多样,但是却没有抓住其实质。针对理论上和实务中关于公司财产混同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三大建议:一是统一对财产混同构成要件的认识。扩大主体要件适用范围,明确混同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别,确定结果要件的判断依据,将主观要件作删除处理;二是优化认定思路。明确结果要件在司法认定中的首要地位,其他要件作辅助判断根据;三是构建财产混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即财产混同需要满足行为违法性、时间持续性、混同财产广泛性以及程度严重性等特征,方才否认公司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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