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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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安宁,无论是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还是精神和心灵上的安宁平和,自古以来都是人类的价值追求之一。在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国力快速提升,社会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人民吃穿用度等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与此同时,人们对精神层面的安宁和平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精神世界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我国民众的精神满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而建立和完善安宁权制度,是使我国人民生活安宁得到保障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安宁权的核心,在于维持个人安宁状态并不受非法侵扰,每一位自然人都应当享有。安宁权具有强烈的人格权属性,安宁权问题是重要的人格权问题,关乎着我国人们的人格平等和自由。并且安宁权不同于隐私权、相邻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其内涵于外延充分证明其具备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的条件。应当加深对安宁权的认识和研究,从而避免司法裁判中对混淆安宁权与上述其他权益。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安宁权的规定有限,但司法实践中侵犯安宁权的事由多样化,有关安宁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对于安宁权的研究,不仅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本土司法裁判案例。通过分析裁判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对安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其一是忽视当事人安宁权诉求,其二是对安宁权的保护路径不统一,其三是安宁权裁判中证明责任不合理问题。而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的进步,我国民众对于安宁权的需求日益高涨,不完善安宁权制度难以有效保护我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若长期忽视当事人的安宁权诉求,必然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丰富安宁权纠纷的救济手段,积极适用行政调解手段分流安宁权纠纷,可以起到缓解司法裁判压力的效果。此外通过分析归纳常见的侵害安宁权的具体形态,完善对被侵权权利人的责任分配方式和救济方式,保护自然人的安宁利益。为统一法官对安宁权保护的路径,我国人格权体系有必要将安宁权确立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落实对安宁权的保护。安宁权纠纷案件还存在证明责任不统一不合理问题,对此也应该完善,提高裁判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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