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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契约相对性原则,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来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但这一原则在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代替了交易的闭锁性、独立性而成为契约法新经济基础的今天受到了严峻挑战,严格贯彻它在某些情况下会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观。作为契约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之一,德国判例法所创造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将被古典契约法奉为基础性原则的契约相对性理论推到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检讨,在维护交易安全、更好的平衡契约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依照“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理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履行发生关联,并且与债权人有特殊的身份法特质联系,使得债权人对其祸福具有厉害关系,那么债务人对该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护义务。该制度建立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突破传统契约法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将债务人的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扩及至特定第三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一种债的关系,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契约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将契约相对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信守,认为不具有契约当事人身份的第三人不享有契约责任的赔偿请求权,非契约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据侵权法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在因债务人的履行受到损害时,往往难以通过对债务人侵权责任的追究使其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依照“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对第三人给予契约法的救济,为第三人提供更多保护自身权益之选择。本文拟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的产生原因、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介绍,将其与相似制度做比较,并联系我国理论和实践对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在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对加强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第一章,契约相对性理论的危机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
第二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分析;
第三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第四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