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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市民社会不断壮大的背景下,随着民主政治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责任政府日益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追求目标之一。但是,责任政府建设仅靠政府的意愿是不够的,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做保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建设责任政府所需着力建设的重要制度。完善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任的精神,这无疑是一个有公信力和有效率的责任政府所必需的品格及其活力的源泉。近几年来,我国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与制约,不能有效地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制度化的社会监督。2003“非典”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并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所以说建立及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体现了人民政府为民的执政理念。但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始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行政责任权责不平衡;第二,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主体存在缺陷;第三,忽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对责任的制约;第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缺失。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以当今社会发展对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为出发点,重新审视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及完善的时代意义。从而,为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解决及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新对策。首先,建立全方位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其次,完善及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最后,还要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文以全新的视角对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以完善。旨在为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