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国际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征收问题已俨然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具有颇多争议的话题之一。相对于直接征收,间接征收由于本身所呈现扩大化、模糊性的特征,加上隐蔽性和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认定越来越困难(同时可能会引发外资管理和间接征收的冲突问题)。在间接征收的概念界定和要件构成上,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在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上,形成了“效果标准”、“目的标准”、“效果兼目的标准”三种观点,新近比例原则的引入试图平衡“效果”和“目的”之间的矛盾,然而效果并不明显。由于投资领域中有关征收的南北矛盾问题不断深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面临诸多风险;在ICSID机制下,我国既面临着政府管制行为因涉嫌征收而引起的诉讼风险,同时也要应对外国政府可能实施的征收行为。目前我国间接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国际条约中间接征收定义与规则不断扩大,使间接征收认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加强,国际仲裁机构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对间接征收的案件适用标准不一致,裁决结果也不一致;二是间接征收规则的不统一,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间接征收的规定内容的不一致使投资条约无法有效保护外国投资,也无法有效促进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制的发展;三是在投资条约中所体现的全面同意国际仲裁管辖的趋势,导致我国正常的管制权受到了大幅度的挤压。我国需审慎对待我国的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的双重身份,针对我国的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借鉴间接征收的国际立法内容及实践经验,主要包括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以及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的实践对于投资和间接征收的规定,结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趋势,不断完善间接的定义和规则,明确间接征收的例外条款,增加灵活性的国际仲裁管辖同意方式,进一步审视并完善我国的间接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