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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后又被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普遍引用,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是在国际上被广泛适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它的产生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法治社会秩序的产物,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更是对人性的尊重,对人权的保障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日益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个性自由、保障私权利的社会,国家建设尤其是法律建设必须更加重视人权,注重自由与平等。证据制度的完善催生着沉默权制度的降生,但是,遗憾的是,我国面对该制度的建构时并不果断,而是畏首畏尾、犹豫不决,这点从今年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不难看出。尽管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呐喊声越来越响亮,尽管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相互移植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推波助澜,但至今我国大陆地区仍未确立。当然值得肯定的是,这次修正案已经一改以前对沉默权的规定一片空白的做法,初次有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表述,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本文选择以人性角度研究沉默权制度,揭示沉默权制度的人性价值以及人性观基础,借助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以构建以人为本,尊重人性、保障人权理念的沉默权制度为本文的核心。首先,本文从人性角度分析、研究沉默权制度的意义,然后,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对国外沉默权制度的人性观基础进行考察,揭示了沉默权制度产生的原因。其次,比较分析西方主要国家的沉默权规定,并揭示其人性观基础。最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是本文的落脚点。在中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不断深化,司法人性化的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沉默权的确立势在必然。我国必须尊重事物自身规律的同时,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吸取精华,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求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与利他的平衡,完成保障人权、尊重人性与惩罚犯罪双重任务,实现我国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