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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是我国当前适应经济全球化最具时代意义的战略步骤。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制建设领域。WTO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成员间的贸易壁垒,促使各国和地区的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为此,WTO的设计者们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确切地说是一套相对完整和统一的法律化多边贸易程序规则,以此作为各国和地区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与活动的程序标准。中国的入世意味着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要全面遵守WTO的法律规则,这将对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制度、行政公务员制度、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和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产生影响。WTO法律规则的实质涉及到的需要规范和调整的我国现有的各种行政行为方式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征收程序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且行政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也较不受重视,立法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规范,实践中程序不透明,随意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与WTO对成员方政府的行政程序法治要求相去甚远。为此,笔者认为,WTO程序规则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提供了外部参考,若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行政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基本方法就是制定一套与WTO规则接轨的行政程序法典。本文正是以此为基点,从整体和具体的角度全面地探讨了WTO法律规则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影响。论文首先总结概括了WTO程序规则的宗旨、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进程和现状。WTO协定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了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诸边贸易协议等。WTO的程序规<WP=4> WTO程序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则贯穿于各个协定、条约之中,并与实体规则相伴相生,这些程序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行政程序的统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开原则。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后才有了明显发展,但目前还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日益民主化、科学化、市场化的需求,市场经济发展中许多涉及市场经济管理和公民权益的立法尚未出台。因此,立法部门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随后本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WTO程序规则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建设的促进和完善要求,特别是针对我国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征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和报告、通知与咨询程序等,详细论述了其与WTO程序规则规定的差距和亟待完善之处。从整体角度而言,WTO程序规则的宗旨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提供了新的价值目标取向;WTO程序规则的基本原则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基本理念和内在价值;WTO程序规则的基本制度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制度提出了必要的标准。从具体角度而言,WTO的具体程序规则在各个协定中均有规定,其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中对若干行政程序已有了较完整、较定型的规定,如《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关于倾销和补贴调查程序的规定、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征收程序的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中关于许可证发放程序的规定等,这些行政程序的规定为我国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征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的法制化提供了直接的借鉴。 纵览全局,WTO程序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和实践,它的实施也有赖于各国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制化、法典化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为它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中国而言,加入WTO就意味着应全面遵守WTO的程序规则,但目前我国的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尚不健全,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缺乏统一、科学的程序规范,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方法就是制定一套与WTO规则相接轨的行政程序法典,这将成为当代中国在法制建设领域所面临的重要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