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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历经十三载的曲折,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反垄断法》颁布不久,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推行标准化费率,被诉价格垄断案和杭州保险行业协会擅自提高保费案,人们的目光开始关注行业协会特别是保险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协会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运用。最终保险行业协会的两起垄断案件都以和解方式结案,然而反垄断法在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实施却成为学界普遍思考的问题。鉴于此,本文选择此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了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概念。文章从行业协会在学界的不同概念、特征入手,厘清了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并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准行政性、公益性、产品的同质化、职能的自治化等特征,最后对保险行业协会与竞争的双重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可能涉嫌的违反《反垄断法》而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自律价”形式的固定价格行为、信息交流平台行为、行业标准和标准化保单行为、市场准入门槛行为以及瓜分市场的准行政性垄断行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五类限制竞争行为相对个别企业来说更具复杂性,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加严重。第三部分主要通过介绍国外对于保险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实践,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首先介绍了国际上界定行为违法性的两大原则,然后分别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一些实践,最后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现状。本文从我国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立法现状和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现状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的问题:立法严重不足、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和责任模糊不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适用于保险行业协会在责任制度、执法制度方面不完善、行业监管不到位等。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对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根据我国对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在我国要加强制定相关保险行业协会的立法,不断明确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主体制度、地位、责任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执法机构,加强行业间的监管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