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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并运用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是信托制度作为舶来品至今仍然没有实现与大陆法系财产法物债二分的理论体系的真正融合,信托制度中的核心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依然处于争执之中。信托制度的异质性导致了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议,而大陆法系概念化的思维模式又使得权利的性质成为民法无法回避的问题。信托制度真正融入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体系,需要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信托业务起步晚,商业信托初具规模,民事信托尚不发达的国家,一种异质性财产制度中的核心权利性质的明确,对该项制度的普及和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托制度及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考察”。主要介绍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沿革,通过分析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信托法上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在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未臻明确。第二部分为“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学说分歧”。通过列举大陆法系有关信托受益权性质争议的各项学说的主要观点,分析各项学说的优势与不足,从中解构造成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之争长期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为“在我国明确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必要性”。从符合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的要求、以及尊重和保障实现信托制度的目的和价值的需要出发,论证了明确信托受益权性质在法律理论、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确定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理论基础”。首先,考察了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英美法系的现代信托制度及立法状况,总结出信托制度中财产权利的定性应该以尊重和实现信托的目的价值为前提,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托制度的社会功能为目标,以及法律对信托受益权的保护应该赋予其物权性效力的启示。其次,分析大陆法系物债二分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内在结构,指出大陆法系财产法的物债二分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新权利形态的出现得到修正是一种必然。在新的经济生活背景下重新审视物债二分体系后,会发现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原则的矛盾并非不可化解。最后,在寻找到肯定信托受益权物权属性的理论基础后,对信托受益权的客体、内容以及与现有法律制度衔接等方面做出总结,指出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定性,对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