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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期,随着行政国家时代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加之可供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紧张,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的相互碰撞和冲突不断,城市规划所引起的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引发公共事件,成为行政、民事诉讼的主要案源之一。城市规划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公开性不足,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规划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利害关系人在城市规划中获得救济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统一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城市规划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思考,试图探索建立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和一个能够使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良好法制环境,以期使城市规划真正走上法治轨道。本文首先在理论上探讨了城市规划的属性和城市规划中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城市规划应有的价值定位,为进一步探讨城市规划的制度架构定下基调。接着,在实践层面对我国城市规划的法治化现状进行了评估,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宪法依据、体系和内容上都存在不足,因此导致公共事件和行政诉讼对城市规划的频繁挑战。如何回应公共法治的需求?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传统法治主要着眼于控制政府权力的范围,而现代法治更注重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结合两者的特点,具体的公法规制可从两方面予以设置。一方面是对权力与权利的预先设定,明确人大对城市规划的审批权和监督权,规范城市规划权的范围和职责,赋予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另一方面,通过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行政法原则和程序完成对城市规划的动态规制。行政法学的“平衡论”认为行政诉讼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因此,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被侵害的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则是一种监督。本文最后探讨了城市规划的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人申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期待通过司法的公正能力,使司法能够胜任合理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大量城市规划纠纷,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有益于有限政府、守法政府、责任政府的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