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之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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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以限制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但是,并未对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且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最为重要的“确定性规则”有所规定。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域外关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有关规定,指出确定性规则在违约可得利益认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的江苏省2017年-2021年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案例为样本,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获支持和不被支持的比例和原因,指出实务中存在采用“绝对确定性”标准认定可得利益和缺乏明确的损失计算规则等实践问题。本文就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和计算标准、方法进行了探讨。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方面,本文建议借鉴英美法中的“合理确定性”标准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法官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还应遵循“事实与数额区分证明”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采用比“损失事实”更低的证明标准。本文还就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方法进行了探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要考虑价格标准和时间标准。此外,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可得利益使用不同的利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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