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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特有的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在几个世纪的历史中,董事会秘书经历了由一名普通的公司文员发展成为与经理、司库等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而且逐渐为其他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用,甚至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借鉴。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他具有广泛的职能。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组织、记录到公司信息披露,从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到与外界代表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特定合同等方面,董事会秘书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有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公司法上的组织机构制度规定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一结构在公司运作的效率和安全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各机关之间的制衡不完备。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将其列为公司机关之一,将有助于实现公司的效率与安全价值,并将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法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做法,同时可以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管提供便利。我国应当改变目前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分散立法和立法层次过低的做法,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确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机关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对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任职资格与任免、义务与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构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实际需要的董事会秘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