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再分配中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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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特别是作为实现社会正义重要途径或重要手段的社会再分配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要话题。在大多数国内外研究学者看来,社会再分配相对于社会初次分配而言,其所践行的正义理念有着很大的区别,社会初次分配践行的是规则正义,而社会再分配践行的是矫正正义。社会再分配就是要矫正或弥补社会初次分配所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关于社会再分配以及其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上,美国学者罗尔斯是这一理论的主要贡献者,甚至可以说是这一理论的重要推出人。在罗尔斯看来,由市场所决定的社会初次分配导致了社会不公,给社会正义蒙上了阴影,而要消除这层阴影,政府或社会就应该通过社会再分配的方式来向弱势群体倾斜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来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因此,社会再分配被罗尔斯赋予了神圣性,被看作是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与有效方式,并用来构建他的理想社会正义模式。罗尔斯这个居于其理性的假设的社会正义思想,在其面世不久,既受到了一些人的拥护与支持,也受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与批判。在其反对者与批判者中,哈耶克是代表性人物,当然除了哈耶克之外,诺齐克、欧金、G.A.科恩等知名学者同样对罗尔斯建立在差别原则基础之上的分配正义模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哈耶克看来,罗尔斯所鼓吹的建立在社会再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正义模式,恰恰是建立在不正义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因为,在哈耶克看来,任何人通过自身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所获得的社会财富,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强制性地剥夺与占有,如果有人要强制性地把富人通过自身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所获得的个人财富分配给穷人的话,这是在破坏社会正义,而不是在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在哈耶克的社会正义观中,社会再次分配不但没有彰显社会正义,反而有损社会正义。罗尔斯的建立在社会再次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正义模式虽然受到了其反对者哈耶克等学者的反对与批判,但哈耶克等学者的反对与批判并没有让罗尔斯的建立在社会再分配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正义模式受到太多的冲击,反而使他的理论(社会分配正义模式)走向全球。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野中,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到私有制社会以来,一直在关注的社会重大问题,也是一直在追求的社会价值。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的初次分配确实会引发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化与社会不公问题,但通过社会再次分配是否就可以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化或社会不公问题,显然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讲,当今社会并没有因为社会的再次分配而消灭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社会在分配领域内的不公平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不正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分配不正义或不公平,并不是根源于分配本身的问题,而是根源于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公的问题,也即根源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或者说根源于私有制。只要社会还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只要社会还存在私有制,人类就不可能消灭分配不公与社会不公,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无论是社会整体上的正义,还是分配正义,在私有制社会中,它只能做到相对的正义,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正义,更没有永恒的正义。从历史的角度讲,相对的正义也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的正义,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分配正义而言具有更高的正义性,但其也不是实质的正义,更不是永恒的正义。人类社会要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使社会分配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而要消灭私有制,就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普遍发展。没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的普遍发展,社会分配不公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人类社会就必然存在分配的不公,无论再次分配如何有利于社会正义的解决,它依然无法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与社会的非正义性问题。在实现分配正义问题上,无论是社会初次分配中的正义,还是社会再次分配领域中的正义,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巨大的制度优势,也践行的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好,其正义形态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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