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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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转让这一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抵押财产可以自由转让终于走向合法,根据《民法典》406条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同意不再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前置程序,并且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仍享有抵押权。我国《民法典》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了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转让这一核心争议,在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保障抵押人处分权的目标。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可追及抵押财产,在追及权受到妨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可依据物上价金代位权保障自身权益;买受人也可基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维护自身权益。这样受让人的权益才不至被边缘化,也更有益于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受让个人三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交易秩序。伴随《民法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制度的确立,一些的新问题也开始涌现,比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关于限制或禁止抵押财产的内部约定具有何种效力;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情况下,抵押财产受让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必要性;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会不会由于某种特定原因遭到阻碍等。本文旨在探讨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以《民法典》自由转让制度为基础展开,并对该制度下具体内容做作详细论述,旨在寻求一条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适用路径。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我国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对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其次,梳理我国《民法典》实施前各个阶段对抵押财产转让的立场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阐述我国现行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价值目标。第二章围绕抵押财产转让制度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展开,对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制度进行讨论,并提出我国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绝对的禁止特约可能会限制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效力会遭受阻碍;法律仅约定通知的义务而未确定通知的期限和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抵押人的约束力较弱,存在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知情权的嫌疑;另外,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对抵押财产受让人保护制度衔接亦存在不足之处。第三章对域外抵押财产制度进行介绍,拟寻找符合我国国情及有益的经验,为文章第四部分完善路径作铺垫和指引。第四章对我国抵押财产转让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寻找适合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适用路径,以期该制度司法实践中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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