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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事争端从数量到种类都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愈发复杂而重要。正确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我国仲裁立法的定位,关系到良好仲裁环境乃至法治环境的创造,关系到增强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社会的吸引力。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例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和一些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从对国际社会仲裁立法和实践中的普遍作法和先进作法的分析中,归纳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的现状,并针对不足之处粗浅的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一节先从仲裁当事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说起,继而分析了我国仲裁当事人的法律适用现状,肯定了我国合乎国际条约的做法,指出我国在国家作为当事人问题上的立法完善需要。第二节通过对各国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立法实践的分析,提出扩大我国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的建议。第三节则主要谈了谈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第二章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第一节介绍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情况下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第二节介绍当事人未作选择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通过对各种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肯定了我国的合理作法和对国际公约义务的遵守,并指出我国“非当地化”理论某些合理内容,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和吸收。第三章仲裁实体法的适用。第一节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情况下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介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的限制,通过分析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不适合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实体法情况下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过对依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实体法和直接确定实体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作了简要的分析。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充分肯定我国目前仲裁立法和实践符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趋势的作法,同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规定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在保证最低限度的公正的前提下,提出修订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立法、尽量减少对仲裁的不当干预和立法中的刚性规定、放宽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