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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一种基本的违约救济安排。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蓬勃,商事交易日益增多,速度日益加快,许多商人为提高商事合同的便捷性,降低违约风险,会选择违约金作为违约救济的手段,预先估计损失的可能性,明确违约发生时的损失计算方法。 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叙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主题、主要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第一章是商事合同违约金的理论分析,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对商事合同的宏观分析和商事合同违约金的微观分析,得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和商事合同违约金的特殊性;其次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研究,从补偿悖论理论、效率价值观理论和风险分配理论对商事合同违约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二章是商事合同违约金法律适用的比较法研究,首先进行境外商事合同违约金的比较研究,主要关注境外的立法和司法中关于违约金的定义和性质,特别是惩罚性违约金的承认与否,以及违约金的调整手段,进而总结我国关于商事合同违约金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列明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衡量违约金的标准,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呈现我国目前违约金的法律适用现状。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提出我国商事合同违约金存在的两大问题:程序上,法官的释明权存在滥用;实体上,商事合同违约金的衡量标准不明确。针对这两大问题,本文对完善我国的商事合同违约金进行了一些思考,法官行使释明权时区分商事合同违约金的性质,面对惩罚性违约金时,基于尊重意思自治和从商自由原则不得释明;面对补偿性违约金时基于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法官得以行使释明权。同时衡量商事合同违约金时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防止“一刀切”的做法。最后结语总结全文,提出本文依然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