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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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第132条被学界称为“公平责任条款”,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承袭了此条款,但一直以来由于公平责任条款内容的模糊性,给法官在“公平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上预留了较大空间,进而出现公平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上滥用、误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186条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条文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即本文要进行研究的“公平责任条款”。经上述修改,《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条款适用范围被限缩在“法律规定”之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平责任条款被滥用的问题,但这一修改并没能彻底解决公平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本文拟对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展开深入研究。文章共有四章:第一章,发现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通过收集、分析公平责任条款的司法案例,发现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收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案例,在样本案例的基础之上借助图、表并结合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出在司法适用中公平责任条款的滥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公平责任条款援用混乱;二、公平责任条款适用范围宽泛;三、公平责任损害的分担没有统一标准。第二章,分析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学理角度,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分析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的原因。对应第一章的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发现:第一,公平责任法律性质在学界未形成通说是造成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二,学者对公平责任条款适用范围莫衷一是导致公平责任条款在适用范围上的宽泛;第三,《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条款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对公平责任风险负担的考量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公平责任损害确定后,风险分担结果的不统一。第三章,明确界定《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风险分担规则,并将其总结为风险分担说。针对第二章公平责任法律性质在学界未形成通说,通过比较研究西方国家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再结合我国学者关于公平责任法律性质的观点,最终明晰《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担规则。首先,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德国公平责任是独立归责说;荷兰公平责任属于责任分担和责任减轻说的结合;瑞士公平责任属于公平分担说,以上三个国家对我国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有借鉴意义。接着,笔者分析了我国学者关于公平责任归责肯定说的不足,又论证了公平责任归责否定说下风险分担说的正当性,最终明确我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担规则,并将其总结为风险分担说。第四章,在风险分担说指引下提出解决《民法典》中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的建议。针对第一章“公平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第二章规范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第三章“风险分担说”为指引,提出解决“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的建议为:第一、严格限定《民法典》中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通过梳理《民法典》中公平责任条款的体系,明确仅下列条款“《民法典》第182条,第183条,第1188条、第1190条、第1208条引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第1254条”可被第1186条引致适用;接着对上述条款按照主体不同进行类型化设计,分为特殊主体公平责任条款和一般主体公平责任条款,可细分为行为能力欠缺行为人致害公平责任条款、优者负担补偿公平责任条款和受益人补偿公平责任条款等。第二、严格限定公平责任条款的构成要素,包括致害行为人的限定、致害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无过错的限定和因果关系的限定;第三、严格限定风险分担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对“当事人双方经济状况”的考量。笔者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我国《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款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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