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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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常会依据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对法律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行使法律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并不会任意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启动,或者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权时都应注重适度,不能过度干预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修订以后,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使证据调查权的方式,达到检察监督目的,但是并未将所有涉及该项权力规定的都十分细致全面,例如未将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行使的强制性做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对于不予配合的当事人也是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当然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时面临很多困境。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证据调查权的行使将有利于其进行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正由于检察机关被赋予证据调查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重要的意义,所以立法的不完善给检察机关造成的困境和困难成了该项权力行使过程的阻碍,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时存在的问题日渐凸显,也随着该项权力重要性的增强,凸显的问题如何解决也成了焦点,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有效行使成了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由于检察机关使用该项权力的不规范,而导致权力滥用,同时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并不是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法院的配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着法院配合的困境。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并且将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简要概括,将其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同时将国外几个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于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进行研究,最后对文献综述进行整体评价。第二部分为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概述部分,对于该权力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将我国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轨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叙述,从而便于了解立法的过程,对接下来分析该权力行使存在的问题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运行的现状及问题,在此处笔者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现状进行概括总结,进而对问题进行较为详尽的表述,从而更能使读者全面地了解该权力行使存在的困境,也为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证据调查权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通过分析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民事检察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且将其与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行使进行适当的比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行使证据调查权以达到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受到域外相关制度的启发,以此促进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不断完善。最后一部分是在理解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为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概括总结,即坚持合法原则、全面原则及目的性原则,并针对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在行使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证据调查权的保障机制等建议,希望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应用并不断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纵观整篇文章,笔者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轨迹及域外对于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分析,期望我国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证据调查权能时有所比较并有所收获。不仅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中行使证据调查权面临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方面的不规范以及该项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对此提出合法、全面的原则并提出坚持检察监督的目的实施证据调查权,同时提出明确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建立健全证据调查权的保障机制等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希望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的同时,加强对于案件实际情况的了解,进而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再加之法院等公权力机关的配合,实现司法资源的有限利用,使案件的解决更加高效,从而实现更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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