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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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呈井喷式增长,金融市场进一步创新发展,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多样,投资者也逐渐产生内部分化。2019年《证券法》修订未涉及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现有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又不能完全适应上述变化,导致司法裁判出现困境。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虚假陈述解释》回应了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范式问题,但仍存在一些未尽之处。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以及有效平衡各方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本文将从司法现状出发,发现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探究引发困境的成因,通过对民事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范式进行分析,并结合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和价值基础,探寻我国法上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范式,进一步完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除引言外,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检视我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通过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整体梳理发现近年来虚假陈述案件飞速增长,其中原告投资者逐渐分化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典型裁判案件说理部分进行总结发现,现有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不能完全适应上述变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因果关系认定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因果关系推定的时间范围存在争论、专业投资者举证责任的范围存在分歧等困境。第二部分,探究引发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司法困境的成因。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问题往往由制度所引发,如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抑或制度存在缺漏导致处理分歧。立足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得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存在的主要成因为: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未作明确区分、可认定的时间范围比较狭窄、未明确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第三部分,梳理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范式。通过对侵权法上和证券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逻辑进行梳理,发现因果关系认定须从责任成立(交易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损失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并在交易因果关系中遵循欺诈市场理论、信赖推定理论和价格波动理论等特殊证券法基础理论。在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二分”的逻辑之下,亦须注意到我国法上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与需要遵循的价值基础。相较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损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受害主体投资者存在个体差异性,为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需要注重促进信息透明和投资者区分保护。在理论范式的选择上,亦主张采用因果关系二分理论,即从责任成立(交易因果)和责任范围(损失因果)的角度上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第四部分,提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思路。在因果关系二分理论范式之下,根据我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和成因,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首先,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市场,构建有区分性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其次,扩张因果关系时间推定范围。通过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证券买卖时间节点进行分析,将现有认定时限之外的但实质具有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合理性的情形纳入推定范围之中。最后,主张明确区分普通与专业投资者的举证责任。专业投资者相较于普通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与分析市场信息,因此其应当承担一定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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