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下的停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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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停工的情形并不罕见,实践中一直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但是,我国现行停工工资支付规则并未按照导致停工的原因进行区分适用,只要并非基于劳动者过错行为导致的停工,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工资支付义务。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与现行停工工资支付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非常容易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停工时更加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分担停工风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保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权,对于在不可抗力情形下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本质属性也是合意,为不可抗力免责规则适用于劳动合同中奠定了理论基础。失业保险在社会中发挥着“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后弥补劳动者损失提供制度保障。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稳定性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应当引进该制度以解决不可抗力情形下劳动者缺乏保障的问题。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能够通过协商采用共享员工制度、短工补贴制度来分担工资支付风险,以失业保险基金来保障劳动者在此期间的生存需求,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此外,若劳动者因有其他途径能够保障自身权益而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赋予其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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