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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被视为古代保险的萌芽。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19世纪初期传入中国,自此保险制度即在中国拉开了帷幕。进入21世纪后,中国保险业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密度上都得到了十分迅猛的发展。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下获得较多的利益。正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所带来的优势,导致在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便利、省时、促进交易量等等,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大都十分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自身知识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往往会居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性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来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现实中基于此类问题出现的纠纷已频繁涌现。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则势必要介入其中来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予以规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的探讨内容并不多见,故对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本文将针对现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阐述一下笔者还不太成熟的一些看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的概念,进而以层层递推的方式分析了“保险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该部分奠定了全文的整体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研究”。该部分笔者从探究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入手,详细阐述了它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此部分内容对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比较分析”。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首先,考察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其优劣进行评析,从而指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通过对新旧保险法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分析,阐述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分别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考察,指出其各自的特点及其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的建议”。该部分笔者借鉴前文的相关分析,从研究我国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引申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建议,并且分别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方面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