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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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既是个人破产法的特有制度,又属于个人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我国长期立法着重对企业破产加以订立与完善,而个人破产却迟迟难以登上历史舞台,因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不断增长导致的个人债务危机不断加剧;同时,个人债务案件“执行难”也成为拦路虎,将个人破产免责作为负债者救助手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美、英、日、德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在率先进行个人破产免责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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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既是个人破产法的特有制度,又属于个人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我国长期立法着重对企业破产加以订立与完善,而个人破产却迟迟难以登上历史舞台,因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不断增长导致的个人债务危机不断加剧;同时,个人债务案件“执行难”也成为拦路虎,将个人破产免责作为负债者救助手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美、英、日、德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在率先进行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经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破冰之旅;而我国“个人破产”首案的审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在个人破产免责立法与实践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重新定义“失败”,债务人因而获得了在经济生活上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规范设计可以参考域外国家的成熟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从立法模式、主体范围、要件定位、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从点到面逐步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另外,还要将相关配套制度纳入其中以及对个人破产犯罪加以规制,从而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创造合理的、可能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其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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