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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便捷、更隐蔽的违法手段。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今天,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随着网络的深入人心而日渐猖獗。在这一背景下,刑法如何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进行概述。首先,本章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明确了网络环境、网络作品、网络侵权等相关概念的范畴。其次,本章对世界范围内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介绍,以理清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脉络。本文第二章首先提出了著作权犯罪相比传统著作权犯罪,具有六项显著特点,即:犯罪主体的广泛性、犯罪目的的多样性、犯罪对象的无形性、行为实施的便宜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侵犯客体的复杂性。由于此类犯罪显示出的以上特点,其必然在保护著作权领域为我国《刑法》带来诸多挑战。立法方面,我国刑法在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情节及犯罪客体四个方面的规定显然滞后与网络环境对刑事立法提出的要求。司法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主体认定、行为认定及犯罪对象认定方面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第三章针对前文提出的网络环境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的问题,提出作者构想的解决之道。为应对网络环境带来的挑战,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在许多方面应当进行扩大保护。在犯罪目的方面,不宜保留“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在犯罪对象方面,诸如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等,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在犯罪情节方面,应当摒弃以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作为衡量罪行轻重唯一标准的模式,而应当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判。在犯罪客体方面,应当打破我国《刑法》长久以来只保护财产权利而忽视精神权利的局面。本文第四章针对前文提出的网络环境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的问题,提出作者构想的解决之道。在主体认定方面,本文提出应当对上传者、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最终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分别认定。在行为认定方面,本文对数字化行为、暂时复制行为及“私服”、“外挂”行为的定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犯罪对象认定方面,本文对网络上的公共信息是否能够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