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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转型期背景中的慈善机制为中心,分析了它与慈善服务之间的供需关系,讨论了它与慈善组织、政府、社会之间的相互(供需)关系。首先,慈善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供给慈善服务。在转型期,对慈善服务的需求是比较迫切的。本文试图超越具体的慈善服务的内容,而在一般意义上对慈善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进行讨论,并利用经济学中的需求供给曲线,对纯慈善服务与准慈善服务的供需进行分析。其次,慈善机制是一个有机系统,它包括动力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控制机制等四个“二级机制”。动力机制为慈善机制运行提供适度的动力,使其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趋势;整合机制协调慈善机制系统中各方利益,促使慈善机制系统中各个体、群体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激励机制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或分配资源,从而引导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控制机制促使慈善机制运行中的各方能有效地遵从慈善机制运行规范,从而达到维持慈善机制运行秩序的作用原理与作用过程。再次,慈善机制也需要一些主体来供给。这些主体包括:慈善组织、政府以及其他社会性主体。我国慈善组织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重要的发展,但是,在转型期仍然存在着相当的不足。慈善机制还必须有政府支持:政策支持、财政支持以及政府直接行动等。慈善机制在本质上属于民间机制,能否得到民间社会资源的支持是其能不能发挥作用并持续发展的关键。最后,促使慈善组织的出现与发展,促进慈善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第一,只有在合作性关系下才能给予慈善组织以独立空间和作用空间,才能保证慈善机制充分、合理地运行。具体包括三种合作模式:一是“政府支持—慈善组织运作,模式。二是“政府委托—慈善组织经营”模式。三是“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提供,,模式。第二,必须建立一种替代性的对于慈善组织的规制模式,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过程性”监管,防止其异化性风险。此替代性模式包括:政府规制慈善组织的双螺旋模式,慈善组织的行业监管模式。第三,促进我国慈善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提高我国的“社会自主性”,加强社会责任规范的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