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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公认的一种最高形态的犯罪,已经严重威胁世界民主文明化的进程,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的社会现象,也是各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刑法》针对有组织犯罪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处罚,对有组织犯罪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由此引发了对有组织犯罪的一系列不公正处罚,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众多重复评价问题就是最典型的表现。本文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做出界定,并在此指导下梳理出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重复评价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有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进行了一个概述,首先在分析理论界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犯罪集团所进行的集团犯罪,并对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以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简要论述;其次,在分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评价对象和在刑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最后,本文提出刑法的正义性、谦抑性以及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等刑法理念要求禁止对有组织犯罪重复评价。 第二部分,主要是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罪数理论指导下,梳理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对有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本文从定罪中的重复评价和量刑中的重复评价这两个角度来梳理,其中定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主要是“数罪并罚”规定带来的重复评价,而量刑中的重复评价主要是对有组织犯罪各种错综复杂的规定地适用所引发的,本文把它分为对有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重复评价和对有组织犯罪犯罪背景的重复评价。 第三部分,深度剖析了有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本文主张,之所以会出现重复评价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重刑主义倾向根深蒂固,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偏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立法技术存在问题,导致有组织犯罪相关规定出现重复和冲突。 第四部分,本文提出要解决重复评价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摒弃重刑主义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政策,然后在正确理念指导下对相关立法进行系统性修改,对相关司法进行合理规制。在此,本文首先提出要在我国刑法中构建罪数论体系,对累犯尤其是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接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代表,提出一系列立法修改意见,包括取消数罪并罚的规定、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条件等等。其次,本文提出要对有组织犯罪的司法进行合理规制,主要从禁止对有组织犯罪一味地从严、从重和禁止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味地从严、从重这两个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