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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我国农村8亿多农民现状,农村留守老人的照顾和赡养问题越来越严重等困境,根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依法治国建设理论的要求,提出就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本文阐释了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概念和法学理论基础。通过概念对比研究,从三个层次梯进比较,得出政府行政职责概念,认为社会保障法上的政府行政职责与政府行政职权具有重合性特性。然后,从社会契约论,公民社会权,养老保障公共产品属性、市场经济政府行政职责从GDP到GNH的行政质量法理转变等理论入手,阐述了农村养老保障法中政府行政职责法理基础所在,并提出公平优先与兼顾效率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定位。
其次,比较研究了古今中外制度,首先梳理和分析我国古代“政在养民”的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归纳出法律文化和制度继承精华;然后对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予以梳理和介绍。并以德国、日本、美国为借鉴特例,探寻其制度的启示点,觅得裨益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建设的良策。
其三,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认识问题,政府行政职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政府行政职责救济等问题。
最后,本论文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之建议,结合本文相关法理内容,提出首先改善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理认识;立法上,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政府行政职责评估机制,完善我国政府行政职责制度体系;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包括制定农村养老保障专门法等措施,明确政府行政职责;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行政职责追究机制,实现监督机制协调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协调,畅通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提高政府行政职责法律制度实践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