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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就是建立起一套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围绕版权技术措施产生的种种法律问题实际上是版权法领域先前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被打破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特殊问题。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的滞后性致使版权人在盗版行为肆意横行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不得不借助版权技术措施来加强其对作品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以后,传统版权法领域规定的作品使用行为,如合理使用等,却又受到技术措施本身及其相关立法保护的限制。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保护版权及其邻接权免受侵害而采取的防止或者限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浏览、欣赏、复制、使用、发行、修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相关产品的各类有效设备、零件、技术、方法。从本质上说,技术措施是一种版权人及邻接权人为保护自身权利免遭侵害所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对外特性,可以分为防御性技术措施和攻击性技术措施,其中防御性技术措施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消极防御性技术措施和积极防御性技术措施。合理的技术措施必须具有目的合法性、有效性、防御性、版权相关性的特征。技术措施对于维护版权法领域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立法应当给予充分保护,但是对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也会赋予版权人过多的权利从而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技术措施的滥用已经造成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对公平竞争的威胁、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对公有领域的侵吞、对信息系统的危害、对网络隐私的侵扰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版权技术措施立法体系建立完善的版权技术措施立法体系,首先要确立技术措施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利益均衡原则和禁止版权滥用原则。其次要完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我国在技术措施立法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比如:定义、合法性和有效性标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限制与例外、采取技术措施版权人的义务、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等。再次要完善反垄断法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包括反垄断法方面的明确版权技术措施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定版权技术措施领域反垄断指南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措施登记制度和技术措施审查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