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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就在于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政府可以通过扩大采购规模来刺激本国经济和扩大国内就业。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本国的政府采购向国内供应商倾斜,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不同国家之间在政府采购领域产生纠纷。作为国际努力的成果之一,WTO《政府采购协议》试图为各国政府采购提供统一的规则。不可否认的是,该协议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仅从采购范围的确定这一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政府采购的概念、特征以及政府采购的国际立法。目前对何为“政府采购”尚无统一的定义,实践中各国及一些国际组织都是根据资金来源、采购主体或是采购目的来给“政府采购”下定义。政府采购除了具有一般交易的某些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特性。由于政策功能的驱使,各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保护主义色彩尤为浓厚,因此对政府采购规则进行国际协调的努力也就应运而生了。第二章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相关文件对采购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不同的侧面展示了采购范围确定中的各种问题。 1<WP=4>第三章集中探讨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范围问题。该协议的采购范围是通过附件清单的形式从采购实体和采购标的两方面来确定的。采购实体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和其它实体。有些实体虽然不是附件清单所明确指定的,但由于与指定实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这些不为附件所指定的实体也应遵守协议规则,什么样的关联程度才满足这里的关联关系则是争论的焦点,对此,WTO 专家组在美韩机场采购案中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由于各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不一样,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在国际条约下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复杂性。公用事业部门是协议所规范的第三类实体,即“其它实体”的主要构成部分,协议并不要求私有化的公用事业部门遵守协议规则,但何为私有化,私有化是否要求政府取消所有控制尚存争议。在标的范围的确定中,原产地规则、合同金额的确定和混合合同的定性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第四章指出研究政府采购范围对我国的指导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宜通过改革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加快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结构改革等措施来保证我国今后既能全面履行条约义务,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