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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民营航空公司相继成立,打破民用航空运输由国有航空公司垄断的局面。由于培养一个合格的机长需要8到10年的时间。刚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培养出足够多的飞行员,往往通过高薪、优厚的福利吸引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前来就职。在航空公司的竞争中,飞行技术精湛的飞行员似乎成为航空公司争夺的对象。在民营航空公司的诱导下,飞行员受到利益的驱使,纷纷向原有航空公司提出辞职,以便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国有航空公司为了保持现有飞行队伍的稳定性,往往向飞行员索要巨额的培训补偿金来阻止飞行员的流失,甚至不惜与飞行员对簿公堂,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矛盾愈演愈烈。在2008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到达了顶峰,爆发了飞行员在运输乘客的过程中私自返航的恶性安全事故。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航空安全的高度关注,同时飞行员是否能够自由流动的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劳动关系、劳动者定义和特征这两个角度分别论述飞行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由于飞行员的培训费用比较高、在劳动力市场上供不应求、关乎公共安全等原因,飞行员有显著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明显特点,劳动法在调整飞行员这类特殊群体时,可能会出现功能性的障碍。第二部分:笔者选取51个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法院判决作为研究对象,以飞行员、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分类标准,力求呈现出法院在审理飞行员流动问题的司法现状。另外,总结出部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和导致错误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法律层面上,对飞行员流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首先,介绍目前调整飞行员流动问题的法律规定。其次,分析现行法律在调整飞行员劳动关系时出现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从飞行员培训层面上,针对飞行员流动难问题提出解决对策。飞行员流动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飞行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航空业高速发展对飞行员的需求,其核心在于我国目前单一的订单式的培养方式不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优质飞行员,从而导致在飞行员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对健全飞行员培养模式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两点:第一,笔者通过横向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9个省市的51个案例的判决,从中找出了差异与共同点,并通过纵向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分析部分省市法院就某些事项态度的前后转变,分析得出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飞行员辞职中的某些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区,并深层次地分析了现行立法在调整飞行员流动时出现的功能性障碍,即服务期违约金和推定解雇制度在调整飞行员流动问题中出现了功能性障碍。第二,在解决对策方面,创造性的提出从法律规范和飞行员培训制度这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从根本解决飞行员流动难问题。在飞行员培训制度方面,采用中美培训制度对比的方面,总结出中国目前培训制度面临的困境,对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