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协同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gitalmachine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愈发强烈的需求,生态环境修复自然也被寄予厚望。为了更好的直接救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民法典》1234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纳入了私法保护范畴。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在私法中明确规定,在部分环境单行法中也有所涉及。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研究,单从公法或者私法的角度都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跳出“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障壁,在公私协同的视角下审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相关主体。考量现行环境问题发展趋势和现实需求,生态环境的修复不仅仅是简单的判决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更重要的是落实修复责任,这需要围绕多元主体展开、多种救济工具配合,构建多元参与、协同合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模式。2021年是《民法典》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本文聚焦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的最新适用情况,通过整理现行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申请确认磋商协议有效的四种案件类型,总结裁判方式后发现修复责任的承担与履行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责任人自行承担行为修复的适用率较低、责任主体单一且多主体间责任承担不清、行政主体代履行效果欠佳、缺乏明确的修复监督主体以及公众参与程度低。分析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各主体的职责分配不明,使修复责任陷入“空判”的困境,难以达到修复的预期效果。为了后文研究做铺垫,进一步探析修复内涵、修复责任公私双重属性、修复责任特殊构成要件以及主体类型等基本问题。接着,对分属于私法(侵权法体系)和公法(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修复责任主体展开检视,从立法规定、理论基础及各自的优劣三个方面具体论述。再将研究视角从“公私分离”转向“公私协同”,重点提出公私法协同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的理想状态应该以公主体与私主体相互借力为基础,以行政权与司法权合力救济为保障,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修复格局为目的。针对当下的立法和司法困境,借鉴域外立法对责任主体的广泛规定、以行政为主导的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以及公众参与途径等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现实需求,首先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趋势,加快有关修复责任的立法进程。同时,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出了一套具体的优化分配方案:第一,将责任承担主体分配给行为人和行政主体,行为人承担首要责任,行政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补充责任,并通过引入“状态责任人”、继受人、保险机构、受益人等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第二,将实施主体分配给行政主体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行政主体主导修复工作的实施,由第三方实施技术难度系数大的修复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施修复;第三,根据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的不同将监督修复过程和修复实效的责任分配给行政主体、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第四,在责任追究程序上,以环境行政执法为先,优先行使“责令修复+代履行”的行政规制手段,其他司法诉讼兼为行政执法的补充。通过重新厘清修复责任承担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以及追究主体责任的程序序位,发挥各类公私主体的最大效用,促进修复责任的落实,实现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回应多元主体共治环境之要求。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采取案例实证的方式以“生态环境修复主体”作为研究对象,梳理最新司法现状掌握相关主体在修复责任中的适用情况;第二,研究视角的创新,以公私法协同的整体主义视角研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案例搜集可能存在不全面、所提优化分配方案不完整的情况。
其他文献
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将会被更广泛的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在未来将会变成人类绕不开的一大难题。自动驾驶汽车内部的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强大复杂的自动学习能力和自我决策能力。因此,自动驾驶汽车能否被视作产品,以及自动驾驶汽车如果被视作产品且适用产品责任后遇到的一系列困境该如何被解决都值得被研究。本文提到的自动驾驶汽车均是L5级别的完全
学位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得以快速发展,并在行政、金融、公共安全、交通以及商业领域等各个领域广泛运用。这一技术的运用在提升工作和商业效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特别是人脸识别技术在商业领域上的滥用使自然人人脸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并由此侵害自然人人格权并导致人身及财产性损害,而其损害结果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实属必要,应当有效平衡人脸识别的广泛运用与权利人对人脸的各项权益之间的冲突和
学位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再审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变化历程。再审检察监督作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法律规定上与以及程序上与当事人的再审程序相互交织,在案件的启动上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导致了监督本位的失位,监督职能虚置,最终权力主导型的监督异化为了权利救济型的监督模式。监督功能异化的表现形式为属性、目的、结构、主体、配置的异化。为了解
学位
在经济高速发展期内,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峻,阻碍了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公共产品,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严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已将绿色发展作为重要战略,承担了大国应有的责任。围绕着绿色发展的理念,十八大强调的生态文明、十九大倡的高质量发展,都围绕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增长质量的高这一底层逻辑。绿色发展的本质是要将原本高消耗的生产模式转变为环保清洁的生
学位
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在实务中,贩卖毒品行为之准确处理,成为了热点话题,争议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购毒品行为定性问题。依照现有的司法解释或文件的规定,代购这一方式若要成立贩卖毒品罪,须以牟利目的为必要。然而,这些文件在表述牟利目的之具体内容时,非常混乱。同时,实践中代购毒品的形式和谋取的利益形式,亦多样、复杂。以牟利目的为必要,既不具备法律依据,也不能很
学位
近几年,银行业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经营压力增大。且自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打击巨大,政府指导金融机构应“脱虚向实,扶持实体经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扶持小微企业。就当前综合环境来看,普惠金融成为热点,银行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数字化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的出现给银行普惠金融发展也提供了技术支撑。银行顺应行业发展,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技术,找准市场定位,明确普惠金融转型的战略
学位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早已位居世界前列,但是随之出现的环境问题还尚未解决。为了节约资源并正确及时地处理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应运而生,但是企业对于回收再制造的积极性不够高,消费者对于再制造产品还存在一定的偏见,使得回收再制造业发展缓慢。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立法并通过实施以旧换新等策略来促进废旧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早在2009年,我国就推出了废旧家电的以旧换新活动,向那些愿意参与活动的消费者给予
学位
长期以来,我国沉积了数量巨大的“僵尸企业”,随着近年来破产程序成为打通“生死循环”、再配置资源的热门方式,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预重整符合拯救为主的基调,其优于重整的灵活性、高效率能够疏导长期积累的压力、完善困境企业拯救体系,其正式引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历史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庭外重整,已有诸多学者研讨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本文特殊之处在着眼于预重整中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围绕这一企业重生的核心基础,讨论现
学位
目的:研究腹腔镜下微波消融辅助肾脏肿瘤剜除术(MWA-LRTE)治疗早期(c T1~2N0M0)肾细胞癌(RCC)的中长期功能学与肿瘤学疗效;比较MWA-LRTE与腹腔镜下射频消融辅助零缺血肾脏肿瘤剜除术(RFA-LRTE)治疗c T1b N0M0期肾细胞癌的肿瘤学与功能学疗效。方法:第一部分:回顾性分析2013年3月至2017年6月间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行MWA-LRTE的278名R
学位
特许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担保财产应与收益权相区分,特许经营权整合担保是区别于将收益权从特许经营权拆分出来用于质押的新型担保方式。与实践对特许经营权整合担保的强烈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下特许经营权整合担保研究理论的薄弱,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名下从而适用质权担保的方面,而对特许经营权整合担保的研究极其匮乏。本文从特许经营权“拆分担保”的实践现况出发,进一步研究了特许经营权整合担保的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