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场景下的同意规则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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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呈井喷态势,个人信息的海量处理与频繁利用使传统的同意规则举步维艰。人脸识别行业热点频频,个人信息的利用之矛与保护之盾于此场景下相互攻讦,同意规则实践的冲突在此集中,同意失去自主性,个人同意未满足充分知情要件,默示同意被滥用且存在大量同意例外规则,技术与制度的矛盾广为人们关注。人脸信息处理过程中,针对同意规则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可概括为三点,即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内在矛盾,人脸信息主体控制力的削弱,人脸信息主体缺乏有效保护。实践中的同意规则困境亟需解决,人脸识别场景下同意规则的调适提供了破局思路的最佳范例。当前我国对于信息主体所作“同意”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着意思表示说、权益处分说、免责与授权说等观点。《个人信息保护法》于一审稿中曾规定同意为意思表示,后被删除,意思表示说也因此遭受质疑。但质疑同意性质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不应否认同意的意思表示属性。根据意思表示的规范要求分析同意的一般要件,主要包括:第一,实质要件,有两方面内容。意志要素,即信息主体应当具有同意能力;认识要素,包括充分知情要件、自愿性要件以及明确性要件;第二,形式要件。信息主体的同意可采用默示、明示的方式作出,不得采用沉默的方式。将同意规则置于人脸识别场景中,同意有着特殊性。其一人脸信息处理的要件具有特殊性,包括充分知情要件、明确性要件以及形式要件的特殊性;其二,人脸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有着特殊性;其三,人脸信息处理中同意例外规则的适用有着特殊性。为解决同意规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信息处理者提出很多方案,对同意规则的运转模式进行改造,提出特别同意、概括同意、动态同意、分层同意等方案,然而并非所有方案都能够与我国现实相适配。人脸识别场景下,动态同意与分层同意焕发活力,能够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分层同意有利于为人脸信息提供类型化保护,促进人脸信息处理活动的目的明确。其次,动态同意有利于促进人脸信息处理者的特别告知义务的履行,从而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时,通过对于同意撤回规则的梳理,解决人脸信息处理中撤回规则适用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通过厘清违反同意规则的救济规则,从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三方面出发,实现对人脸信息的有效保护,保障同意规则的高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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