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之缺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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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出入境政策逐步放开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公民非法出入境活动不断发展变化,外国公民偷渡入境不断增多,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已初露老态,出现很多不适应之处。对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反偷渡工作的实践,通过实例调研和理论研究,对比有关国家之立法规定,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行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的价值取向、体系结构等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其存在的立法缺憾,提出立法对策。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偷渡活动的现状,通过列举历史事件和有关数据,分析了建国后我国偷渡活动的基本状况和主要手法。从研究偷渡活动的发生原因和现实危害出发,阐明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而得出反偷渡工作必须依靠综合治理以消除其产生的社会、思想、经济根源的观点,同时强调刑罚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突出地位,要重刑罚,但不能唯刑罚。本文第二部分在对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立法与德国、日本、美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立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其立法体例、罪名设置、犯罪构成设计、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明确我国立法在各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查找可资完善之处。本文第三部分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存在的缺憾。其中,宏观方面包括基础罪名的名称和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重出境、轻入境、犯罪体系设计存在价值取向偏差,组织行为划分过细、在逻辑结构上易造成混乱,法定刑偏重、罪刑整体失衡等四个方面;微观方面包括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缺少单位犯罪条款,《刑法》第318条第1款后半段第5项规定有违罪数形态理论,合法出境迂回偷渡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等三个方面。本文通过剖析有关案例和部分学者的观点及有关立法规定历史背景,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论述了立法缺憾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笔者的新观点,如修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基础罪名、将新型偷渡方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取消骗取出境证件罪、增加单位犯罪条款、降低法定刑等。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立法的建议,并对有关条文进行了试拟。在宏观方面,建议重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罪名体系和罪刑关系,将“偷越国(边)境罪”改为“非法出入境罪”,以此为基础构建其他罪名,完善对入境外国人的管理制度,取消骗取出境证件罪,修改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罪的犯罪构成,统一组织行为,降低各罪的法定刑。在微观方面,建议对有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补充,扩大单位犯罪形态,修改组织、运送罪的加重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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