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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有可能进入补充侦查程序。但是最常见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也由于笔者身处审查起诉部门,所以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作为研究重点,希望能对补充侦查问题有一个清晰认识、有效研究,并为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些资源。本文结合笔者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实践感受,针对实践中问题较多、学者们也提出需要改革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定义、性质、由来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正当性、功能,为后文的分析作铺垫。其次是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范分析,主要揭示了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补充侦查值得肯定之处和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进而透彻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尤其是它对打击犯罪、侦查效率和人权保障带来的损害:退回补充侦查几乎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和重复补充侦查居高不下;利用退补借时间,造成超期羁押;导致公诉和侦查部门关系紧张;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使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毫无保障可言。接着重点分析了前述问题产生的价值层面原因和制度层面原因: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冲突也是退回补充侦查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检侦关系不顺;退补条件规定模糊;缺乏退补理由说明制度;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办案压力增大、公安和公诉人员配备不足。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包括观念调整意见(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都不能忽视,提高效率意识,遵循价值追求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国情)和制度改良意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文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最终强调的一个改革建议是,只有从体制上调整检警关系才能有效解决退回补充侦查中的问题,具体包括:引导而不是领导,指导而不是指挥;提前介入侦查的试点;考虑建立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考虑建立互谅互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