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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在产生之初是为遏制房价迅速增长,满足人们基本住宅需求,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干预而产生的。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规章制度,但是限价商品住房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加上各地的规定宽严不一、标准各异,更让这个制度在是否应当存在、如何存在等方面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进而也出现了限价商品住房的建造、申请、分配、退出等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也即在法律上限价商品住房究系保障性住房还是商品性住房不明确。本文以公民住宅权为理论依据,将限价商品住房定位为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从而论证了限价商品住房的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也先后推出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来保障人们的住宅权利,将限价商品住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后,一方面保障了作为“夹心层”的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另一方面也让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着保障水平的高低、保障体系内部如何对接,保障住房制度如何管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住房政策和经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限价商品住房的形成过程出发,理清限价商品住房的来龙去脉,概括了限价商品住房的特点,指出限价商品住房自产生以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将矛头指向限价商品住房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限价商品住房法律属性界定的可行之路——普通商品住房和与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保障性住房,并将其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进行类比分析,更突出了限价商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的地位,必须对其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紧接着,根据公民住宅权的理论,将限价商品住房界定为保障中等收入群体住房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部分,对限价商品住房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后,分析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借鉴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住宅保障经验,笔者提出了加快制定住宅保障法,构建“五层双规”式、政府主导、权责分明的住房保障架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