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包税条款的效力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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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条款大量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股东转让协议以及司法拍卖合同中,而且涉及税收不同种类,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不仅导致了涉税案件逐年增加,而且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面临着涉税问题难度与种类与在不断增加,但其难点始终围绕在如何理解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缺乏关于包税条款的约定范围、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里也并未存在统一的司法裁决规则,面对包税条款的不同形式与具体案情,不同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司法裁判。伴随着司法判决的执行对包税条款的主体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影响着市场交易的走向,同时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行使也产生一定阻碍。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了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强制性规定等,而且也明显涉及到税收法律关系,正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定位,各层级法院与税务机关对于包税条款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标准。统一认定标准成为了解决包税条款效力争议问题的主要方法。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包税条款效力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裁判路径,即包税条款有效认定、包税条款无效认定,通过对案例分析总结出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前两种观点以包税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但均不能解决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理论上也有无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但是学者们考虑到税种之间的特性以及对强制性规定效力认定的借鉴,在承认包税条款法律效力基础上将其“二分”为内外部,区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上也分为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从而使纳税主体与负税主体得以明确,实质上维护了民事主体的权益和税收征管秩序。为了解决理论与实践双重困惑及问题,实务中面对涉及包税条款的案件需要从理论方面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两方面着手。理论上,一方面,提出了立法、司法与借鉴域外三个方面的解决途径,立法上应当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则注意保护合同自治原则;司法上,具体是将包税条款以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而分析可以控制前一行为阶段进入后一阶段的关键节点,明确的界限才有利于在包税条款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法律解决纠纷;至于域外借鉴主要是德日两国,可以参考将非法定纳税主体作为债务承担者,构建税法上的债务加入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层面,对包税条款效力认定规则提出了参考的因素,以便日后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分别是第一,区分包税条款内外部效力;第二,类型化分析不同税种的包税条款效力;第三,不同领域的包税条款制定不同认定标准;第四,统一实践中审判标准与税收征管标准。关于司法实践,如何应对包税条款效力的方式具体可分为约定明确与约定不明两种情形,然后再依据税种间的不同特性和具体的案例情形作出裁判,尤其是存在意思表示错误时,包税条款也应当依据格式条款或者重大误解制度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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