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之主观过错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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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以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为前提,至于主观过错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并不进行考量。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成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证据、证明问题就成为了制度规范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行政处罚实施的公正、高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行政处罚证据研究体系中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对人提出的“自证其无主观过错”的证据、证明制度却少有研究。这不仅导致了相应的理论研究不足,同时也导致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无从下手。对行政处罚证据原理进行系统研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研究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证据原理是构建行政处罚证据体系的需要,证据之于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证据原理研究为解决实践中主观过错证据审查无实质性依据的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尝试作这方面的努力,意在引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希望对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合理实施以及行政处罚证据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提出:首先,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采用责任主义的立场,同时总结研究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证据的意义,并且基于我国实践捋清行政处罚主观要件与责任主义的关系。其次,对于立法中首次规定的主观过错条款的性质进行区分界定,明确其属于构成要件条款还是属于限制性规定,得出我国现行立法中还并未将责任主义作为基本原则进行适用的结论。再次,在明确规范性质为限制性条款作为基础上,提出行政处罚立法中存在的行政效率与行政程序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通过法理分析与类比相应的刑事、民事立法规范与立法精神后做出问题总结。最后,建议通过证据与证明理论的巧妙设置,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前提下对于价值冲突提出平衡折中两种价值的解决途径。具体的完善途径是:第一,统一行政机关主观过错证据认定的流程与思维,建立审查的模型化思维;第二,通过明确证明标准,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限制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判定过程中的不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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