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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建立社会生育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生育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更是与人类自身繁衍和社会发展进步息息相关的大事。社会对生育的重视程度往往与自身物质发展以及文明进步程度是相适应的。为了保障人类自身繁衍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怀孕、分娩妇女以及产后的母婴提供实物和现金补偿,以保障生育妇女及婴儿的基本生活,促进生育妇女体质和工作能力的恢复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生育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国家通过强制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发展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有利于提高国家的人口素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我国生育保险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改革。从目前来看,我国生育保险的主体还是传统的企业生育保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过去行之有效的由企业或单位负担全部费用的“企业保险”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导致生育保险得不到具体落实或者在落实的过程中大打折扣,最终造成妇女的生育权益及平等就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在全国各地不断探索改革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而建立社会生育保险,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已成为改革的大势所趋,因为它不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体现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经历了从国家生育保险到企业生育保险再到不久的将来逐步发展到社会生育保险的一个发展历程,是妇女发展的阶段性标志,也是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标志,更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