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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更新的规模和效果越来越受重视。作为城市更新的基础和关键的城市更新决策,也逐渐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将成为城市发展的研究主题之一。城市更新决策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城市更新成果的好坏。由于长期的政府主导型的城市管理体制,我国的城市更新决策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多、更难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城市更新的速度和规模的不断加大,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公众和社会团体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媒体力度的不断深化,这些都要求更新决策向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决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机制理论认为最优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应该包括:法定的决策制定机构;决策主体的多样性;公开透明的信息表达机制;公平、合理的决策过程。这四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法定的决策机构,是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基础;多元化的决策主体是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灵魂:公开透明的信息表达机制是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必要和保障;公平合理的决策过程,是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本质。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使机制不完善,都会导致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然而目前我国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漏洞,城市更新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第一,城市更新中城市规划失效与失控。第二,城市更新主体单一,政府垄断城市更新。第三,更新决策的制定信息不公开,决策的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第四,更新政策不能很好地执行。第五,决策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第六,决策结果的评价缺乏科学性。第七,更新决策相关制度和法律基础的缺失。不完善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必然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政府寻租行为的产生。第二,政府短期行为与扭曲的政绩观。第三,扭曲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及社会的不稳定。第四,政府的趋利性与公民社会的缺乏。第五,城市文脉断裂,城市特色消失。第六,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城市更新决策机制出现这样的问题和漏洞,是与我国长期形成的管制型的城市管理有关的。政府垄断着城市更新的决策和实施,其他的利益相关方只是被动的接受,没有参与性。这样的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城市更新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影响了城市更新的进程。通过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城市更新决策内容和方式的转变经验,本文提出了我国建立优化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所必须坚持的理念和具体措施。优化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理念:第一,必须坚持城市规划的“宪法”地位。第二,城市更新决策的主体必须多元化。第三,决策制定的过程公平化原则。第四,城市更新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城市更新决策必须坚持城市特色的原则。第六,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制度化原则。我国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须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决策理念方面:从“城市管制”到“城市治理”。第二,决策主体方面:建立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公众参与。第三,决策过程程序化、规范化。第四,建立专业的城市更新评估制度和测评指标体系。第五,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官员问责制。第六,建立法制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分析实例、综合归纳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当今城市更新决策现状和问题的讨论,着重分析和介绍如何从实际操作层面建立最优化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以最优化的更新决策机制的内容为始,以建立完善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促进城市更新决策健康合理的发展为终,穿插我国目前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缺陷和外在表现,沿着城市更新决策机制这条主线,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提出建立最优化的城市更新决策机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理念,进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城市更新决策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城市更新决策内在运行机制的研究,对我国城市更新的决策理性,及城市更新决策的立法及实施方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城市更新决策的制度化建设的探讨,将有助于城市更新的理论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