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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和国外学者对被害人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被害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其跨学科性与划分标准的不统一,目前在学术界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由刑罚执行者、到犯罪控诉者、到被遗忘的人、再到诉讼地位不断强化的发展过程。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公诉权的确立取代了被害人的私诉权,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被完全淹没于公共利益之中。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到被害人是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其利益与诉讼进程和裁判结果紧密相关,不应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同时,被害人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公诉机关并不能完全代表他们的利益,因此,在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倾听他们的意见。此外,刑事诉讼主体理论虽是针对被追诉人产生的,但其蕴含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同样适用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应被当作诉讼工具来对待,其主体价值同样应得到承认、尊重与保护。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刑事诉讼理论开始关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注重被害人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各国在理论的指引下纷纷改革立法,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强化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尽管各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都彰显出对被害人主体价值的重视与认可。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确定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旧有观念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虚置。权利是主体地位的外在表现,权利落实情况的不理想使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被弱化乃至被虚化。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知情权与获得法律帮助权是维持其主体地位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从更好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这三项权利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同时,应借鉴国外做法,对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以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相统一。此外,还应当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