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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新的企业制度中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了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在此之后,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建立了形式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政企分开,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出现了活性不足的问题,如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功能弱化,监事会形同虚设,经营者动力不足等。本研究以国有企业治理活性的激发为着眼点,分析、总结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探索了激发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活性的相关措施。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活性不足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约;第二,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特征的影响;第三,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失控。针对这三个原因,本研究认为提高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活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产权结构调整,包括合理分散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培养机构投资者以及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化;第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包括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规范母子公司治理机制。最后本研究选用中散公司作为案例,全面地剖析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活性的状态,找出了中散公司治理活性的不足,并分析了中散公司激发治理活性的措施以及实施效果,案例分析的结果基本验证了本研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