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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收入分配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垄断企业非竞争性的高收入对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社会整体福利降低。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加以解决,激励性规制就是其中一种比较重要的方法。激励性规制一方面能规制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激励垄断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高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效率。因此,如何从理论上认识激励性规制对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的规制和激励作用,以便完善政府激励性规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对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有限承诺的环境下,假设签订契约时规制双方都对企业的效率参数拥有不完全信息,代理人为风险规避型。模型分析表明激励性规制既能规制代理人的收入水平,又能实现有效的产出。但政府的有限承诺可能导致被规制企业不愿意投资和“棘轮效应”,价格上限规制是一种长期承诺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两种负面效用。本文较系统地分析了纯价格上限规制的局限性和组合上限规制的优越性:激励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规制企业垄断利润,从而提高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效率。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和规制俘虏可能导致激励性规制失灵。因此需要通过规制治理获得规制效果。
本文案例分析采用规制一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范式,分析我国激励性规制对电信业收入分配效率的影响。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电信业依然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四大电信运营企业的超额利润依旧很高,呈现快速增长状态,但电信企业的运营效率低下。定量分析发现电信业工资收入依然保持高水平、高增长,与竞争性行业工资水平差距不断扩大。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电信业收入分配激励性规制缺乏效率。在影响电信业收入分配激励性规制效率因素的分析中,本文发现电信业进入壁垒高、行政垄断程度高和政企不分是导致规制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
基于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结论,本文提出降低进入壁垒,缩小政府规制干预范围、提高规制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选择中等激励强度的组合价格上限规制制度等提高激励性规制效率的政策建议。